第三章.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第十四条,海洋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作业.一 已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二、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他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专项许可证。300千瓦以上的海洋渔业船舶还须有油类记录簿,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渔业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持证上岗.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四 按规定清晰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第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港作为固定停靠港口,并报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紧急避险情形外。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第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或者指定代理人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船舶照片 船名船号 吨位,船籍港 作业类型和船主。船上负责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 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 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人员信息,海洋渔业船舶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报备变更信息,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进出渔港前向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长为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海洋渔业船舶进渔港应当报告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 配员,人员信息和渔获品种,数量等情况 海洋渔业船舶出渔港应当报告拟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配员,人员信息,安全通导.救生和消防安全装备配备。携带网具等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将海洋渔业船舶拟进出渔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海洋渔业船舶不能按照规定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第十八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当按照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最小网具尺寸、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不得越界捕捞 第十九条.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捕捞辅助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得在船籍港以外休渔,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捕捞辅助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回港休渔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出港作业 第二十条,海洋养殖渔船应当在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内从事养殖作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海洋休闲渔业海域,海洋休闲渔业海域不得与下列区域交叉或者重合。一 港池,航道.航线,锚地,停泊区。二.海上施工作业区 三,不对外开放的筏式养殖区,海珍品养殖区、市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四、军事管制区、五.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六.已用于其它用途或被租赁、承包 的岛礁及海域、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开展海洋休闲渔业活动的其他区域,海洋休闲渔船经营者应当在政府划定的海洋休闲渔业海域内经营、第二十二条、海洋休闲渔船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海洋休闲渔船从事海洋渔业捕捞体验和演示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伏季休渔期间。海洋休闲渔船不得从事海洋渔业捕捞体验和演示活动 第二十三条。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得利用海洋渔业船舶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他人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船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洋渔业船舶涉嫌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渔 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渔 三无,船舶联合执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