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港 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三 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海洋捕捞渔船 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 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 111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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