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三 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 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 观光 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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