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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