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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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