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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 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 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 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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