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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 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 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 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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