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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 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 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 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 停航 改航 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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