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 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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