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护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管理和海洋渔业船舶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 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 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 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 通报、共享等协作管理机制 提高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综合监督管理效能,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机制,成立联合认定小组,需要联合认定涉渔,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小组应当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实物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