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绿化第三十一条.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三十二条 各类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二 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用地及代征有城市绿地的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三、因用地条件制约或其它特殊原因,建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四 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第三十三条,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在国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省道及县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主要河流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主城区外环路外侧和内侧一般应设置宽度分别不小于50米和3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三十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 避免移植,第二节 景观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设计,建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 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第三十六条,建筑立面,造型 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广场 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建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且其建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第三十七条。临城市道路,广场 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既有建筑物。在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时,应将外立面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应当进行亮化设计 并将亮化设计方案与建筑本体设计方案一并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一 所有临城市干道的建筑,二 成片开发地块的中高层。高层建筑组群 三、车站。广场.公园.滨水区域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筑.四.其它按照城市夜间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建筑,第三十九条,建筑亮化景观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亮化要处理好和周围环境的关系.既统一协调 又有所变化.周围环境与被照建筑应保持一定的亮度对比,并避免光的干扰与眩光。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干道两侧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城市其它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水体周边的建筑须进行轮廓亮化及屋顶亮化,并对临城市干道,广场、公园 景观水体的非住宅建筑界面实施泛光照明.三 成片或成组团开发的中高层.高层住宅群须实施屋顶亮化 四,建筑亮化不得影响天文观测及交通安全。五,建筑亮化应使用国家推广的节能光源灯具.且灯具,线路安装不应影响建筑的白天景观。第四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 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将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二.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 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应确保使用安全.三,利用构筑物 场地、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时 不得破坏所在地段整体景观.并应确保使用安全 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公交亭 电话亭.书报亭,废物箱等.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城乡雕塑和小品的设置,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与自然景观,空间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并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