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 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 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四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 库 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