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 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 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 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 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 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