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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 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但应右进右出,二 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 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 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 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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