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 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 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 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