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 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 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 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