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 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 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 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 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