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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主体长边面向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本建筑主体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 建筑主体山墙宽度超过25米时、按长边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建设的建、构 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 涉密机关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规划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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