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主体长边面向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本建筑主体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建筑主体山墙宽度超过25米时 按长边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规划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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