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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主体长边面向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应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本建筑主体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建筑主体山墙宽度超过25米时.按长边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 微波通讯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规划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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