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 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除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外 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 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第二十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 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 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不受上表限制.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 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或贴地界建设.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建筑后退红线宽40米以上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后退红线宽24米以上。40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后退红线宽24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等确定,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二、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 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小于3米 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第二十二条,建筑后退城市绿线 蓝线距离 一.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旧区 村庄等改建地块、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二 地上建筑附属突出物。地下建 构,筑物突出物后退城市绿线。蓝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除公路保护需要的建 构 筑物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一 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 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 220kv 330kv电力线 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用地局限时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