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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 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无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 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净用地面积大于 等于2万平方米等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项目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城市旧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应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增加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八条、对于按城乡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其范围内低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翻建,改扩建手续,但若经专业部门核实属危房建筑的。在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可翻建或维修,1 属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2 建筑物的任何部分 含地下.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 原基底面积,原层数。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 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3。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不得影响四邻建。构 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4,应满足消防等要求。第九条 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附表一的规定。对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区建设用地,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中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混合类型用地和其它性质用地的净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依据其它城乡规划或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净用地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办法按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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