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 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0.4,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 0。5,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 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 操作和维修的空间 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1 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 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1 0,7.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