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 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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