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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超载、超限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客货车辆 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 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除外,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请的道路运输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协管员经费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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