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从事班车客运的 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 放置 张贴统一式样标志,临时包车和加班的客车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从事定线旅游客运的。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 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识,行车路单和包车合同,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 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七条,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 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班车客运 旅游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途经路线、车辆类型和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第十九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进站方案。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已超出该站接,发车能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确需设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州,市,的班车客运中途不再设立停靠站点 第二十条,在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对于县城城区与州,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属跨省,州,市.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州 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属本州.市.内客运班线的.该城区按照县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其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 区 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运行途中的安全管理、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客运经营者所属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客运经营者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客运经营业务.第二十二条、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 专线运营 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车辆由经营者自行定购。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 镇,村的旅客运输.第二十三条.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驶道路经验收合格,二。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当设置客运站或者有固定发车点.第二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 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二。堵站罢运 三,坑骗旅客、四,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五,城市内站外揽客、六,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七 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八。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重复收费。九。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