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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第二十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 并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持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运营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运输车辆 人员的出境手续时,应当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省外经营者 需要通过我省口岸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 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联合口岸其他部门对出入境的车辆进行查验,非营运车辆出境。按照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或者对方国家的要求、需要办理国际道路运输手续的、应当向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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