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 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 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 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 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 反渗透意识 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 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 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