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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 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 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 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 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 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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