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 树立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 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 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 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 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 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 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 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