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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 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 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 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 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 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 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 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 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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