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 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 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 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 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 文联 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 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 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 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 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 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 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 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