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 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 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 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 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 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 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 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 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 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 团结 中道、宽容 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 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