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 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 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 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 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 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 增强反分裂 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 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 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 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 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 和平.团结,中道 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 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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