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 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 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 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 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 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 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 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 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 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 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 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 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