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 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 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 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 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 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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