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 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 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 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 销售,制作 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 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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