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 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 以非正常蓄须 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 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 制作,下载 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 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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