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 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 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 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 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 下载,存储,复制、查阅 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十五 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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