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加强监狱管理 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宣传品 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 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 教学辅导材料审核 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 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 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 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 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 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 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