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 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 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 学法、守法 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 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 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 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 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 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