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 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 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 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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