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 区分性质,分类施策 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 标本兼治 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 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 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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