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 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 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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