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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 孤立打击极少数。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 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 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 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 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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