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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 分类施策 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 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 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 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增强教育转化成效、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 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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