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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 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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