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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 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 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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