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 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 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 市、地。县 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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