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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 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 自治区 州,市 地,县,市,区 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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