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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 排斥.干预正常生产 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 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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