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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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