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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 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 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 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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