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 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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