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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益。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女性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除特殊专业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开展妇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 在评审科研项目 派出学习深造和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 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第十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 引导其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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