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5年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DB54/T 0230-2020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规范 DB54/T 0218-2020
  •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安宁服务规范 DB54/T 0199-2020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服务评价与改进 DB54/T 0210-2020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7]148号
  •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7年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54/T 0193-2020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及用品管理规范 DB54/T 0203-2020
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八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妇女应当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资产份额 不得因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女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第三十一条。夫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