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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 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女厕厕位等女性专用设施、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第三十七条,禁止组织、胁迫.诱骗 利用女性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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