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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女厕厕位等女性专用设施.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检查,搜查妇女身体。第三十七条,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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