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并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 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共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三。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四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各项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 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以及决定重大事项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自治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参考。第七条。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