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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 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 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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