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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 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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