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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 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 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村 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 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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