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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村 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 进行法律咨询 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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