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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 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 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 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 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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