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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 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 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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