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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并结合区位、地段等因素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限价水平.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限价水平。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末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并依法连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用。第二十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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