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 硚口区 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 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 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 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 民政.财政。监察.公安 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