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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 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 洪山区 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 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 民政.财政.监察、公安 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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