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 武昌区 青山区,洪山区 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 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