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 江汉区、硚口区 汉阳区 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 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 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