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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 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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