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 汉阳区 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 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 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 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