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 硚口区 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 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 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