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 江汉区、硚口区 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 国土规划 环保 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