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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 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 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 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 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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