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 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