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八章、附则 笫五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第五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 应当按本办法作相应调整。第五十五条。本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91号令 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