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第四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四十五条,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