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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 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四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 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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