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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第四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 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第四十四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十五条.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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