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三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 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合理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鼓励利用广播、电视 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第四十五条。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 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第四十六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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