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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 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 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 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 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 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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