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 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 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 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 强占 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 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