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 老年人的子女 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