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 强占 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 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 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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