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 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