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 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 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 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