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第十八条.本市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十九条,本市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由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 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第二十三条、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