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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 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 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 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 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 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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