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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 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 八 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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