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一、歧视,侮辱 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 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 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 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 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 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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