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一.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 扶养义务的.三,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 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 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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