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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一、歧视 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 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 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 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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