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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 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一,歧视 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 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 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虚报 冒领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 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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