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一、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 赡养人的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阻止.干扰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关心。不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得不到家庭供养和照料的,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 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的,八。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