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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 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 虐待。遗弃老年人,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 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资助 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六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和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青少年组织 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个人敬老诚信档案、第八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 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本市敬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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