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四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 车站 机场 公交站点,商场.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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