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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四十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商场,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方便老年人出行 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 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火车站 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站,机场的候车 机 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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