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第六章、宜居环境。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公交站点 商场,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 客运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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