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 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 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 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 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 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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