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 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 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 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 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拓展老年文化教育 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金融机构 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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