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 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鼓励 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 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 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 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和区 县。市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 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 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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