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 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 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 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 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展老年文化教育 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 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 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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