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 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 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鼓励 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展老年文化教育 体育健身 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 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 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 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