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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 县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 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二十六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 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三十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 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养老服务设施公众责任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五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 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 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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