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属于国道.省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县道 乡道的 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公路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或者第二款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逃逸或者拒绝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形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