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第四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乡道 村道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对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给予倾斜,第四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第五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第五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 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第五十三条 村道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等级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将村道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通车时间等内容予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 村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第五十五条.跨越、穿越村道修建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并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最低值.第五十六条,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