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 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第二十四条。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 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七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四,擅自设置 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 利用桥梁 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六、擅自挖掘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第二十八条、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规定的范围内采矿.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 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 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 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 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