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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二.设置规范的公示牌,三.提示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四,设置,开通与交通量相适应的收费道口,五.履行公路的养护义务 六 接受行业管理.报送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发现损坏公路的行为 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达公路良好技术状态的,应当责成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达良好技术状态的.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用于公路养护、不足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者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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