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 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 养护。管理工作。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 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 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