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土地监督检查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 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第四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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