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 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七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八条,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