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或者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 责令其停止开发,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其批准行为无效.违法减免的各项费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补缴.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由一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支付、第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将有关批准文件备案的.由上级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