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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非客运出租汽车擅自设立客运出租车营运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保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发生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承担其与保险责任相同数额的经济赔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经营者管理的客运出租汽车外观,设施、卫生等未达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100元至3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驾驶员超出核准区域范围营运的,二,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 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三.不使用计价器 利用计价器作弊或不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四 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五。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他人同乘的,六 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证的 二,在待客站点违反运营秩序、且不服从管理的 三,营运中着装不规范 仪容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 四.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五,在车载对讲中讲闲话.脏话的,六.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七、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八,有乱停乱放.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私藏乘客遗失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驾驶员 乘客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车辆。设施损坏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暂扣车辆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归还扣押的车辆 设备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干扰正常经营活动的。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其他损害客运出租企业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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