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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 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一.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 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 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第十六条。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 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 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第十九条.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第二十条,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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