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 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 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