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 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 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 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 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 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 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三 以车辆挂靠 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五.违反规定收取 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