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 四 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 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 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三、以车辆挂靠 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 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