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营者,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 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 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 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 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 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七 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营运证件。专用标志 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