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六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享有婚姻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四,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五、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应当抵制高额彩礼。第四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社会救助,妇女联合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对家庭暴力行为知情.劝阻、处置的有关单位 组织和个人 应当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行使合法权利,第五十一条.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 男方不得侵害女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 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法院 公安。司法行政 民政、妇女联合会、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吸纳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防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