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 享有婚姻自主权.第四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四.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五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应当抵制高额彩礼,第四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 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社会救助,妇女联合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对家庭暴力行为知情。劝阻。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行使合法权利,第五十一条,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男方不得侵害女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 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女联合会、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吸纳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防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