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六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享有婚姻自主权、第四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四、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五.宗教团体 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应当抵制高额彩礼.第四十九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 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妇女联合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对家庭暴力行为知情。劝阻,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行使合法权利 第五十一条、夫妻在办理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男方不得侵害女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女联合会.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吸纳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防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