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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文化教育,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学龄前女性儿童学前教育、保证生活困难 残疾.留守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龄前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限制录取比例,或者对女性学生提高录取标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 组织妇女接受文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 单亲母亲等参加指导和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 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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