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 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 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 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不得截留。拖欠 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