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 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 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