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4/T 1544-201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硫酸根离子测定 阳离子交换树脂法 DB64/T 1733-2020
  • 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宁夏铁合金用硅质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程 DB64/T 1752-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宁夏地热井施工技术规程 DB64/T 1698-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水解性氮的测定 凯氏定氮仪法 DB64/T 1734-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4/T 1646-2019
  • 宁夏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 819-2012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编制导则 DB64/T 1685-2020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