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 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 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