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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 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 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 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 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 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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