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 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 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 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