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 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 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