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发展 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限制,剥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继承所得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农村妇女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城乡妇女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七条。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 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 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限制 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